一、事項名稱: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審批
二、受理地點:遵義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局窗口
三、窗口電話:0852-8228225
四、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68項; 2、《取水許可及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五、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局行政審批科進行申請,申報資料完整性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特別預約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出具補正資料通知書;
2、承辦:行政審批科組織開展現場踏勘及專家技術評審;對申請人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報批稿)進行審核。
3、審批:報分管領導審批。
4、批準:窗口審批負責人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印發審批文件,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的意見書。
六、申請條件:
七、申報材料:
1、申請人關于申請審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文件一式2份;
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送審稿)一式10份;
八、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標準:不收費。
十、行政投訴:
1、受理單位:遵義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農電)科;郵編:563000; 電話:0852-8931985 ;
2、投訴方式:書信、來訪、電話等;
3、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4、注意事項:(1)投訴人投訴請留實名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向投訴人了解有關情況和反饋辦理情況;(2)投訴人在投訴時,投訴事項須具體明確,寫明發生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和當事人(包括被投訴方),并盡量提供相關事實或證據材料,最后寫明訴求。
十一、行政復議:
1、受理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科;郵編:563000; 聯系電話:0852-3119038。
2、方式:書面申請
3、時限要求:(1)申請行政復議時限:具體行政行為發生60天內;(2)作出行政復議時限:60天內(案情復雜經主要領導批準可延長30天)。
4、申請條件:(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5)申請復議的事項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范圍;(6)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受理地點:遵義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局窗口
三、窗口電話:0852-8228225
四、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68項; 2、《取水許可及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五、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局行政審批科進行申請,申報資料完整性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特別預約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出具補正資料通知書;
2、承辦:行政審批科組織開展現場踏勘及專家技術評審;對申請人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報批稿)進行審核。
3、審批:報分管領導審批。
4、批準:窗口審批負責人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印發審批文件,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的意見書。
六、申請條件:
一是在市管河流取水河道取水的;
二是在縣(市、區)邊界河流湖泊或跨縣(市、區)行政區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是由市級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取水的;
四是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七、申報材料:
1、申請人關于申請審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文件一式2份;
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送審稿)一式10份;
八、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收費依據、標準:不收費。
十、行政投訴:
1、受理單位:遵義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農電)科;郵編:563000; 電話:0852-8931985 ;
2、投訴方式:書信、來訪、電話等;
3、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4、注意事項:(1)投訴人投訴請留實名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向投訴人了解有關情況和反饋辦理情況;(2)投訴人在投訴時,投訴事項須具體明確,寫明發生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和當事人(包括被投訴方),并盡量提供相關事實或證據材料,最后寫明訴求。
十一、行政復議:
1、受理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科;郵編:563000; 聯系電話:0852-3119038。
2、方式:書面申請
3、時限要求:(1)申請行政復議時限:具體行政行為發生60天內;(2)作出行政復議時限:60天內(案情復雜經主要領導批準可延長30天)。
4、申請條件:(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5)申請復議的事項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范圍;(6)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它條件。